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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蕭蜜瑢(原名蕭霈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549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93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