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94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巫宗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