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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94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巫宗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