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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一欣工程行即趙文俊


訴訟代理人  趙啟勝  
被      告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誌益  
訴訟代理人  許建東  
            潘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當日具狀主張被告陳報之被證4統一發票係被告偽填,此部分真實性尚待釐清。又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計算原告請求金額,核與原告主張之金額新臺幣267,374元有異,此部分亦請原告重新核算金額,並具狀敘明計算公式,以杜爭議。
三、為保護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