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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田亞森
被 告 巧晉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
113
年6
月28
日宣判,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
調查
,故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