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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原 告 建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振垣
被 告 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