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呂萬鑫
相 對 人 陳祥麟
訴訟代理人 郭育奇
相 對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ㄧ、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等2人起訴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聲請人4輛自行車及4把鎖鏈共計40,800元乙情(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634號,下稱本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西區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存摺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且經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訴訟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