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簡字第21號
原 告 黃宜均
李明澤
古政達
林鈞諺
張瑞紋
周建廷
吳仁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慧菁
原 告 李銘祥
張懷文
黃咨綺
蘇煜賢
林宛頤
林駿棋
吳峻維
吳雅婷
魏子晴
李怡靜
王雋樂
張政毅
吳尚棠
李盈萱
兼上列21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劦辰傳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未繳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各原告對被告之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其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而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0元
,扣除原告黃宜均先前已繳納1,11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