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上 訴 人 蘇双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