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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劉復光  
被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前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經該法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原移轉至本院之裁定似有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