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劉清山
訴訟代理人 陳沛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