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抗 告 人 林大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