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明玉  


訴訟代理人  張楉云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嘉傑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88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有如附表編號1、4、5「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誤寫、誤算,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判決關於原告所得請求之醫療費用,業經本院依卷內證據認定為621,785元(詳原判決第7頁所載),因於判決書第13頁誤寫為62,785元,而有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故聲請人聲請更正如附表編號1、4、5「原判決記載」所示之記載,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2、3、6「原判決記載」所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及免為假執行供擔保之記載,則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附表編號2、3、6「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頁數
1
主文欄
第一項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1,964元,…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40,964元,…
原判決第1頁第16列
2
主文欄
第三項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7,餘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第1頁第21至22列
3
主文欄
第四項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1,9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40,9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第1頁第23至24列
4
事實及理由欄
貳、三、㈤、⒐
從而,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損金額合計為:776,643元(計算式:醫療費用62,785元+…
從而,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損金額合計為:1,335,643元(計算式:醫療費用621,785元+…
原判決第13頁第8至9列

…+精神慰撫金400,000元=776,643元)。
…+精神慰撫金400,000元=1,335,643元)。
原判決第13頁第11至12列
5
事實及理由欄
貳、三、㈥
尚得請求之金額為681,964元(計算式:776,643元-94,679元=681,964元)
尚得請求之金額為1,240,964元(計算式:1,335,643元-94,679元=1,240,964元)。
原判決第13頁第22至23列
6
事實及理由欄
貳、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7,餘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第14頁第26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