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53號
原 告 簡有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蘇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對系爭債權之原因事實有所爭執,此部分尚待釐清確認,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三、本件被告於審理期間雖已陳報系爭債權之申請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惟該申請書部分資料遭遮掩隱匿,無從清楚辨識,被告應儘速查明並補陳該申請書完整版(無隱匿遮掩)之影本為憑,以利兩造當庭確認釐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