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督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章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