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已於113年10月11日,將原戶籍自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遷至桃園市○○路0段000號10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故該次辯論期日未對被告戶籍地依法送達,為免送達程序不合法衍生爭議,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