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29號
上訴人 賴昱銓即賴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9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