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王麗玲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有民事調查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此涉及原告之主張請求是否有理由,為顧及其權益,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