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上 訴 人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應富
訴訟代理人 謝孟翰
被 上訴 人 沈於珍
訴訟代理人 郭永立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38元【計算式:(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鑑定費用189,480元)÷3=68,9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