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
上 訴 人 沈於珍
訴訟代理人 郭永立
被 上訴 人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應富
訴訟代理人 謝孟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