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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41號
原      告  葉百田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被      告  正龍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正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參  加  人  葉宥琳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289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參加人主張: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蔡玉雪涉有偽造文書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89號案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