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41號
原 告 葉百田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被 告 正龍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正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參 加 人 葉宥琳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289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參加人主張: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蔡玉雪涉有偽造文書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89號案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