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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55號
原      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被      告  大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113度中補字第201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