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文心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沛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正男、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並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