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秋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