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原 告 陳緹潔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明潔律師
被 告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郵務人員未依址送達而改送他址,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