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巧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珠
訴訟代理人 楊儒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灥家祥企業有限公司、林大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