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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58號
原      告  蔡祥瑞  
追加原告    蔡明蘭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苡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億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2行關於「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應更正為「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
原判決第5頁倒數第2行關於「本票債權」應更正為「本票債權請求權」。
原判決第6頁倒數第4行關於「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應更正為「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
原判決第6頁自「又原告確認之訴部分」起至第7頁第2行止,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依本院前開判決全文意旨,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