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 告 蔡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被 告 林柏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