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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      告  蔡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被      告  林柏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