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原 告 晉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恩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富閎 址同上
被 告 黃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㈠本件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由訴外人文勝有限公司得標買受,原告於何時自文勝有限公司取得系爭建物產權(事實上處分權)?取得原因為何?請於文到二週內具狀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㈡系爭建物租約提前終止日為何?除已提出之照片外,並提出相關終止契約通知被告之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