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雪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古雅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