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達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鏸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