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惠珍
陳筠姍
陳詩旻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珠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秀惠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12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0584元{即(28萬4900元-5萬5585元)+(1萬2950元-2,527元)×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