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231號
上 訴 人 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嫚翊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