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發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賜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林錦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45,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