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398號
原 告 游本煌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6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