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一、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田綠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4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抗告人應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