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湘茹律師即陳錦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