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黃愈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惟庭後始收到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提出之聲請變更辯論期日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