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70號
異 議 人 蔡志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信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11月8日113年度中簡字第3570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