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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3號
原      告  詹瑾善  
被      告  江芳美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
被      告  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被      告  吳慧儀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7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