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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7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昀儒  
被      告  張鴻禧  
                       (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737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