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37號
上 訴 人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湛鑫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