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原 告 暉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光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被 告 萬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就所出租之房屋原非所有權人,於訴訟繫屬中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惟取得所有權前之不當得利部分,應由原所有權人出具債權讓與證明書,始為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