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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87號
原      告  楊裕賢  
被      告  張佑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起訴之請求權基礎究係不當得利?還是侵權行為?還是兩者擇一為有利判決?此部分攸關原告請求有無理由,至為重要,有待釐清。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