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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永逸  
被      告  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第二列「利息計算起日」欄
113年11月14日
113年8月18日
附表第二列「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欄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附表第三列「利息計算起日」欄
113年11月14日
113年5月18日
附表第三列「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欄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