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董彦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