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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董彦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