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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7號
原      告  許雅伶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之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嘉信律師
被      告  劉承宏  
            田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三行,關於「訴訟代理人林嘉信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郭峻誠律師、複代理人林嘉信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