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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25號
原      告  晨旭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原名昇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霖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黃典瑛  
訴訟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找補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字第14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找補價金,經被告主張抵銷抗辯,因被告主張抵銷抗辯之事由,已據被告先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正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是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找補價金事件之裁判,以他訴訟即被告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3年度消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