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83號
原 告 蔡宜哲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 告 中悅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邦
被 告 侯令偉
前列中悅廣告有限公司、侯令偉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年3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