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83號
上 訴 人 中悅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邦
上 訴 人 侯令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44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