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3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秋菊
林俊龍
被 告 李建興即金城萬億商行
洪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子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子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