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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3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秋菊  
            林俊龍  
被      告  李建興即金城萬億商行

            洪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子棋」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子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